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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br域名争议处理规范

巴西域名冲突管理规则,简称SACI-ADM

第1条 “.br” - SACI-Adm下的互联网域名冲突管理系统旨在解决“.br”域名持有者(称为“持有者”)与任何域名持有者之间的争议。第三方(称为“投诉人”)对持有人对域名注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第1段: SACI-Adm仅确定注册,转让或取消的维护。

第2段:冲突域名对象的持有人将通过签署的“.br”域名注册合同加入SACI-Adm。

第3段: SACI-Adm将由先前获得NIC.br批准并经过适当认证的机构实施,这些机构将应用NIC.br批准的各自法规,这些法规将始终符合本法规。

第2条 投诉人将选择其中一个经认可的机构,并要求所选机构开设SACI-Adm程序,并在其请求中通知:

  • a)冲突的域名对象和Registro.br(whois.registro.br)的相应Whois搜索;

  • b)缔约方的名称,资格和电子地址;

  • c)证明本条例第3条所述假设的原因和文件,以及它们对有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并且必须提供所有论据和文件,证明他们;

  • d)在诉讼中代表投诉人的人的全名,资格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需要,以及能够代表该文件的文件;

  • e)选择专家人数来决定冲突:如果只有一三名专家;

  • f)开放SACI-Adm程序的请求的目的:如果转移或取消受冲突影响的域名;

  • g)表明是否应通过邮寄或传真以及通过电子方式传达关于程序的最终决定;

  • h)对于作为冲突主体的域名已经开始或终止的任何其他司法或非司法程序的存在。

第1款:投诉人应连同其申请一并提交以下声明:

  • a)投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的声明,选择提交给SACI-Adm;

  • b)声明承认其指定用于管理SACI-Adm程序的认可机构的专有权限;

  • c)声明免除NIC.br因其希望建立的SACI-Adm程序引起的任何负担,除非NIC.br执行违法行为。

第3条 投诉人在SACI-Adm程序开始时,应说明域名已被注册或被恶意使用的原因,以便对投诉人造成损害,并且至少存在证明以下“a”,“b”或“c”中描述的以下要求之一,与冲突主题的域名有关:

  • a)域名相同或相似,足以与域名注册前已经注册或已在国家工业产权局注册的投诉人商标产生混淆; 

  • b)域名相同或相似,足以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该商标尚未在巴西提交或注册,但其特点是在其业务中为此目的而众所周知的商标艺术 第9,279 / 96号法(工业产权法)第126条; 

  • c)域名相同或相似,足以与财产名称,公司名称,公民姓名,家庭或父姓名称,知名假名或昵称,单数或集体艺术名称或甚至其他名称混淆投诉人优先考虑的领域; 

唯一段落:为了证明本条章程的规定,以下情况(包括可能存在的情况)构成对使用SACI-Adm程序域名对象的恶意证据:

  • (a)持有人已将域名注册为出售,出租或转让给投诉人或第三方; 

  • b)让注册人注册域名,以防止投诉人将域名用作相应的域名; 

  • c)注册人已注册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业务活动; 

  • d)在使用域名时,持有人故意试图有利地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或任何其他电子邮件地址,从而产生可能与投诉人的独特信号混淆的情况。

第4条 提交给SACI-Adm的冲突将由专门从管理该程序的认可机构的专家团队的专业人员中选出的专家决定。

唯一段落:专家将根据认可机构的规定选择。

第5条 可能不会指定专家:

  • a)是冲突的一方;

  • b)作为党,证人或专家的代理人,干预SACI-Adm程序的冲突对象的解决;

  • c)是任何一方的配偶,亲属,近亲或类似,直接或抵押,直至第三级;

  • d)是SACI-Adm程序的检察官,代表或律师的直接或间接方式的配偶,亲属,血缘关系等,直至第三级;

  • e)参与冲突的法律实体方的管理机构或管理,或者是合伙人或股东;

  • f)是其中一方的密友或敌人;

  • g)是其中一方或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或亲属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最高可达三级;

  • h)是其中一方的继承人,雇主或雇员;

  • (i)在SACI-Adm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接受捐赠;

  • (j)就SACI-Adm程序的主题向任何一方提供建议,或提供资源以支付程序的费用;

  • k)是NIC.br或CGI.br的成员或雇员。

第1款:如果出现本条第5款规定的任何假设,专家有责任随时声明其障碍或嫌疑,并拒绝其任命或辞职,对可能导致不履行该职责的损害承担个人责任。

第2款:任何一方均可辩称专家的障碍或嫌疑,立即与认可机构沟通。

§3:如果专家辞职或出现任何怀疑或障碍,道德或身体残疾或死亡的原因,应由认可机构确定的方式由新专家代替。

第6条 一旦满足本法规第2条和第3条所述的要求,经认可的机构应宣布SACI-Adm程序的开始,召集持有人并向其发送由投诉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文件的副本以及补充信息(如果有的话)。经认可的机构应通过电子邮件地址saci-adm@registro.br与NIC.br同时通知程序的启动,并确认收到,以便NIC.br采取本条例第7条所述的措施。

第1段:如果认可机构核实请求中的任何不规范或缺少本规则第2条和第3条的任何要求,则应立即通知投诉人,并给予补救程序补救的最后期限。

第2段:如果在没有申请正规化的情况下经过这段时间,则应提交SACI-Adm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投诉人有权按照认可机构设定的百分比退还已支付的金额。

第7条 从宣布启动SACI-Adm程序到终止,NIC.br将不允许转让争议域名的所有权,除非符合法院命令或仲裁庭。

唯一段落:持有人取消或未支付域名注册的维护将由NIC.br传达给认可机构,并且在SACI-Adm程序结束之前,域名将无法进行新注册。

第8条 经认可的机构应将通信发送至以下地址的缔约方:

  • 一个)地址(ES)E(S)的实体,行政,技术和计费的(一个或多个)接触(一个或多个)中的程序名的域名注册Registro.br协议域对象指示(一个或多个);

  • b)投诉人和所有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其各自的代表,如果有的话,通知认可机构。

唯一段落:如果该党提名了一名代表,则应向他提出所有通信,并且该方只能通过他在SACI-Adm程序中发言。

第9条 本规则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应在认可机构向双方或其代表发出的电子邮件通知后的营业日开始。

第10条 持有人可以在认可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抗辩。

  • a)持有人的姓名,资格和电子邮件地址;

  • b)表明程序的最终决定是通过邮寄还是传真以及通过电子方式传达;

  • c)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所有理由,并且必须附上任何被认为方便审判的文件;

  • d)如果需要,代表程序中持有人的人的全名,资格和电子邮件地址,以及能够代表该程序的文件;

  • e)表示同意投诉人建议的专家人数,以决定冲突或表明您希望的专家人数;

  • f)声明免除NIC.br因SACI-Adm程序引起的任何负担,除非NIC.br执行违法行为;

  • g)指示是否存在与SACI-Adm程序的域名对象相关的任何其他司法或非司法程序。

第11条 经认可的机构应予以认可; 要求持有人的辩护包括:

第12条 在持有人提出辩护或截止日期已经过去而未提交辩护之后,由专家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新的证据。

第13条 SACI-Adm程序应继续由任何一方进行缺席,前提是根据本规则正式通知的缔约方在其时限内不遵守该行为。

第1段:如果域名持有人未在SACI-Adm程序中提出抗辩,则认可机构应在辩护期过后的最长10(十)天内将此事实通知NIC.br。

第2段:经认可的机构就违约事项通知后,由NIC.br在三(3)天内通过Register.br Whois中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与域名持有人联系,通知启动的程序的存在,并提醒您如果它在24小时内没有显示,则程序的域对象将被冻结(暂停)。

§3:鉴于§2中规定的冻结仅用于提醒其持有人,在根据§2冻结(暂停)域名后,SACI范围内正在进行程序,如果持有人如果您声明您知道SACI中的程序已经开启,则该域将立即解冻。

第4段:在这两种情况下,NIC.br将通知认可机构有关该事件;

第5段:如果域名持有者未提出抗辩,专家应根据SACI-Adm程序中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来决定冲突。在任何情况下,该决定都不得仅基于该缔约方的违约。

第14条 除非专家如此确定,否则将不会举行听证会,理解听证会对于冲突的决定是绝对必要的。

第15条 一旦指令终止,专家应在认可机构的条例中规定,在此期限内,双方可以提供其书面注册的期限。

第16条 专家将根据本法规和管理该程序的认可机构的条例进行SACI-Adm程序,根据适用的巴西法律确定冲突,缔约方提交的陈述,文件和其他证据。

第17条 专家将在制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程序决定,并遵守艺术规定的期限。本法规第28条。

第18条 如果SACI-Adm程序由专家小组进行,则该决定应以多数票通过,每位专家,包括专家组主席,只有一票,并由主席以书面形式减少并签字。由三位专家组成。

第1段:该决定可以通过所有从事该程序的专家使用非对称密码术以电子方式签署。

第2款 -如果专家对于解决冲突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不同意多数票的人可以为不成功的投票辩护,投票应包括在决定中。

第19条 该决定必然包含:

  • a)报告当事人的姓名和冲突摘要;

  • (b)该决定的理由,该理由应规定事实和法律问题;

  • c)设备,其所有规格和NIC.br的传票时间表均符合该决定(如适用);

  • d)给出的日期和地点。

第20条 一旦作出决定,SACI-Adm的程序即告终止,经认可的机构应在五(5)天内向双方和NIC.br通报专家作出的决定的全部内容。

第21条 利害关系方可在知情决定后的五(5)天内请求专家纠正任何重大错误或澄清任何明暗,怀疑或矛盾的决定,或者,仍然,对决定中遗漏的任何一点发表意见。

第1款:如果当事方要求专家提供本条章程的规定,经认可的机构应立即通知NIC.br,以便NIC.br等待新的决定,暂停本条第22条的规定。法规。

第2款:专家应在认可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Caput所述的要求。

第22条 如果在SACI-Adm程序中作出的决定确定作为冲突主体的域名被转移给投诉人或被取消,则NIC.br将等待自通信之日起15(十五)个工作日。由认可机构决定然后实施。

唯一段落:如果任何一方证明其已在本条所述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则NIC.br不得执行诉讼中作出的决定,并等待法院或仲裁程序。

第23条 如果在SACI-Adm程序期间,各方友好地同意终止冲突,专家可应缔约方的请求,在决定中声明此事实,并酌情遵守监管并告知NIC.br这种构成。

第24条 SACI-Adm的程序不会保密,所作出的决定可能会公布。

第25条。经认可的机构将保留其网站上公布的SACI-Adm程序费用表。

唯一段落:无论解决争议所需的时间如何,专家的费用均应以固定金额规定;

第26条 投诉人应承担启动SACI-Adm程序的所有费用和收费,包括专家的费用。

第1段:如果投诉人选择仅由一名专家决定争议而且持有人选择由三(3)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则投诉人应承担一名专家的费用,并且持有人应承担两名专家的费用。 。

第2款:付款及其各自的截止日期应由认可机构确定并通知。

第3款:除本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除非经认可的机构另有规定,否则不会退还支付给认可机构管理SACI-Adm程序的款项。

第27条 如果持有人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多个SACI-Adm程序,则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可能要求通过书面请求统一这些程序给已经收到双方之间第一个程序的专家。 ,但尚未在任何统一程序中作出决定。

唯一段落: SACI-Adm程序是否统一将由专家根据需要和便利性分析自行决定。

第28条 SACI-Adm程序应在其生效之日起90(九十)天内终止,并且可以由认可机构自行决定延长,但不得超过12(十二)个月。

第29条 经认可的机构和专家应确保SACI-Adm程序迅速执行,符合本法规所述的所有期限,这些期限只能通过上帝的行为,不可抗力或必要时延长。由执行程序的专家自行决定。

唯一段落:经认可的机构可以对本法规实施补充规则,前提是它们不与之相冲突。

第30条 在任何SACI-Adm程序中,专家应确保各方之间的平等,并确保每个缔约方有公平的机会陈述其理由,以及相互矛盾,平等的原则。双方之间,专家的公正性和他们的自由定罪。

第31条 NIC.br不会参与SACI-Adm程序中的管理,行为或任何决定,也不会对此类决定施加任何影响,也不对专家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负责。根据任何SACI-Adm程序进行认证。

第32条 如有必要,本规则可能随时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第33条 葡萄牙语应被强制用作受本规则约束的任何和所有SACI-Adm程序的语言,所有决定,通知和文件均应以该语言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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