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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未经授权的域名注册并不等同于恶意注册
发布时间:2024-03-12 发布者:FebHost



在最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作出的一项裁决中,专家组驳回了一项关于争议域名century21norte.com的UDRP投诉。专家组认为,该争议源于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并不属于UDRP旨在解决的网络抢注或“类似的不当行为”范畴。


投诉人Century 21 Real Estate, LLC是一家美国公司,其在全球多个国家以CENTURY 21品牌和商标提供房地产特许经营服务。投诉人自1977年4月起便拥有多项CENTURY 21的商标注册,包括在美国的注册。


双方无争议的是,被投诉人控制的一家实体此前曾是投诉人的授权特许经营商。根据投诉人及其提供的文件,相关特许经营始于2007年5月22日,并于2012年5月31日终止。


争议域名于2006年11月15日注册。裁决中并未提供关于域名指向的任何详细信息,仅指出投诉人声称在提交投诉时,被投诉人利用该域名将互联网用户从投诉人的网站误导至其自己的网站,并谎称其仍与投诉人保持联系。


要根据UDRP成功提起投诉,投诉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 该域名已被恶意注册且正在被恶意使用。


投诉人辩称,争议域名包含其CENTURY 21商标,因此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还指出,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且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被投诉人无权注册包含其CENTURY 21商标的任何域名。


被投诉人未提交正式答辩,但非正式地表示其此前与投诉人的CENTURY 21品牌存在关系,但正在重新命名以停止使用该品牌。然而,被投诉人希望保留与该域名相关的个人电子邮件账户。


关于UDRP的第一个要素,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确立其对CENTURY 21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且争议域名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


关于UDRP的第二个要素,专家组指出投诉人已提出“有充分理由的案件”,表明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现存权利或合法利益。然而,鉴于专家组对UDRP第三个要素的认定结果,专家组未就此要素作出最终结论。


根据提供的证据,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注册并非出于恶意。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被任命为投诉人的特许经营商之前几个月就注册了该域名,显然有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投诉人的CENTURY 21商标。尽管投诉人主张根据相关特许经营协议,被投诉人无权注册该域名,但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并未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该注册行为被明确禁止。


专家组进一步指出,即使如投诉人所称该域名的注册未经授权,这也不自动构成恶意注册。要认定恶意注册,专家组需要确信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有意将业务从投诉人或其授权特许经营商处转移,或以其他方式不公平地利用投诉人在CENTURY 21商标中的商誉。专家组并未看到任何此类证据,并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推断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是为了成为投诉人的特许经营商。


该小组发现,原告所展示的信件表明,原告知道被告使用域名,实际上,原告在2016年6月寻求将该域名作为商业安排的一部分进行转让之前,已使用与该域名相关联的电子邮件地址与被告联系了好几年。因此,小组裁定,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被告注册该域名的方式不当,因此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是恶意注册。


鉴于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是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的共同要求,小组拒绝考虑恶意使用。


小组驳回了投诉,并裁定本案不属于UDRP旨在解决的抢注域名或类似恶意行为。相反,小组指出,本案可能更适合在国家法院提出合同索赔。


评论


这项裁决强调,UDRP小组并非一般的域名法院,UDRP的制定范围狭窄,仅适用于由抢注域名产生的特定类型的滥用注册。该裁决还明确指出,即使原告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争议域名的注册违反了商业协议,仅此一项也不足以构成恶意注册。在恶意注册的情况下,还需要有证据证明被告有意不公平地利用原告或其商标中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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